青岛经济职业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青岛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把抓好安全工作提高到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上认识,认真抓好安全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人身安全。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工作制度,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5.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6.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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