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医疗垃圾管理制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医疗垃圾管理制度
为规范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学校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一、卫生室和临时隔离观察场所应使用专用垃圾桶储存医疗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二、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封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三、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四、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五、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六、对超过有效期的所有药水、药物、医用器材一律登记备案,妥善存放,不能再用于医疗服务,并定期向卫生管理部门申报销毁。
七、卫生室负责人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种类、数量、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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