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重点人员和其他学生。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对学校学生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重点人员界定
第四条 重点人员是指以下学生:
1.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学生:
3.有暴力倾向、心理问题或其他特殊需要关注的学生;
4.学校认为有必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重点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保护隐私,尊重人格;
3.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重点人员的管理措施包括: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和道德素质: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4.加强与家长、社区等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五)根据需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隔离、转学等特殊处理。
第七条 学校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措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重点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身份和情况;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案;
3.实施管理:按照管理方案,对学生重点人员进行管理;
4.跟踪评估:定期对管理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措施。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共同负责学生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
1.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学生重点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2.教务部门:负责对重点人员进行学业辅导,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3.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安全,对重点人员进行监控和防范;
4.心理咨询中心:负责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校园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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