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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学生在校的安全健康成长,保证学生和家长的相关权益,进一步做好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在学生录取通知书中,一并将学校的校园环境、学生和家长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告知家长。学生家长在入学前就了解到学校的安全环境,同时提醒重要的安全事项。

第二条 学校班级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并于每学期开学教育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家长会或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卫生室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学生处报告。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履行申报请假制度,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确认后方可批写出门条允许学生离校。

第四条 学校和班级分别建立学校与监护人、班主任与监护人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同时需要在信息表上预留紧急联系人,以保障学生安全信息的畅通。

第五条 学生没到校上学,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打电话询问情况,电话没打通,应当想办法通知邻居和学生亲属直到联系上,条件具体时可上门家访。

第六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外出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学生实习实训,应当书面告知学生家长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 学生出现不正常的异常表现,应仔细、耐心询问原因,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告知监护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心理沟通与辅导。

第八条 建立学生健康与安全信息库,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并及时告知监护人、卫生室、体育组和校长室。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遇学生在运动中受伤、身体不适、精神不佳、心理异常,遗传病史复发等情况,班主任或任课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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