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从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成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建鹏、郭俭
副组长:臧雪
成 员:王德文、孙秀卿、江帆
职责:协调落实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二、严格学校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各种传染病容易传播的地方,我们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借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中。
我校要完善和坚持各项有效的工作制度,如晨检晨报制度、校园清洁卫生、门卫管理、因病缺课登记、学生返校体温监测、信息与值班、疫情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检查,加强督导,及时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健康教育,坚持预防为主,把好“病从口入”关
1.我校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按要求配备学校卫生防疫人员,负责卫生防疫和食品饮水卫生工作。
2.学生预防接种、常见病防治和定期体检是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工作,是及时发现疾病、及时予以控制、减少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基本保证,我校重视和组织学生进行预防接种和常见病防治。学校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
3.健康教育是增强学生卫生防病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手段。学校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学期不少于8——15课时,做到“三个落实”,即课时落实、教材落实、师资落实,保证健康教育课的正常开展。
4.要加强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的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炊事人员必须定期体检,接受烹饪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堂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要加强管理,严禁炊事人员随意进出,严防投毒事件发生。对食堂进行每日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5.加大学校生活饮用水设施管理力度,确保学校饮用水卫生。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发生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流行、食物中毒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并逐级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禁瞒报、迟报和谎报,一旦发现,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我校要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期末考核中,落实责任,形成制度,定期督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检查整改情况,将整改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对因整改措施不力,而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五、突发饮食卫生事故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餐厅工作人员按时进行健康查体,无健康合格证的严禁上岗。
(2)与工作人员签订饮食卫生责任书。
(3)定期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4)建立每日对食堂卫生的检查与记录。
(5)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报告与通报制度。
(六)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集体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时,应迅速送学校卫生室进行初诊,同时拨打“120”电话或送医院进行医治。
(2)迅速向上级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建立食物留样制度,做好所有食物食品留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身体状况。
(5)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家长和家属的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六、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学校有效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虫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的危害。
(2)学校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3)学校配备设立专门的卫生室和校医,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4)学校响应防疫站的号召,定期为学生接种疫苗。
(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做到食物新鲜卫生,场所定期消毒并做好“除四害”工作。食堂人员都有健康证。
(7)如学生或教师被认作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来校上课或从事学校工作。
(8)任何人在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学校校医或学校领导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9)学校有关主管人员和校医,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2.应急措施
(1)在学校发现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时,应尽快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传染病患者,应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3.监督责任
(1)学校上下人人重视,层层把关,领导起带头作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2)校医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如果因为某人的责任引起传染病大规模流行或引起相应后果的要受到学校或法律的相关处罚。
(4)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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