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饮食安全卫生文件精神,保障全校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1.对学校食品卫生负责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学校食堂提供的用餐和食品、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3.食物中毒,有以下情形的追究有关科室人员、食堂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上墙)的;
(2)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3)未办理健康证的;
(4)未按规定索证的;
(5)检查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
(6) 瞒报、迟报中毒事故的;
(7)组织抢救未及时导致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4.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5.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6.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7.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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