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管理及公示制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管理及公示制度
1.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2.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柜保存、专册记录、专具称量。
3.选择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购物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4.入库前,查验所购食品添加剂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所购凭证相符并详细记录。
5.定点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醒目位置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专用容器盛放,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7.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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