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为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便于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监护人间的信息沟通,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实习工作组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按照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处理学生实习期间的有关问题,组织领导好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条 各专业实习工作小组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联系、考察工作,加强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与实习单位、学校相关处室互通信息,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收集整理好学生实习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 班主任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个人档案,保证与实习学生联系畅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掌握学生动态等各种信息,配合学校相关处室和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学生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签订书面协议,做到信息明确、联系畅通。
第五条 学校应将组织学生实习的相关资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生出勤信息通报
1.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工作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及时联系实习单位有关部门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并每日向学校及监护人通报。
2.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单位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企业规定的学生到岗和离岗时间,通过电话或QQ群、微信群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发现有学生非正常离岗情况,在如实填写实习巡查记录表的同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须向学校报告。
第七条 学生事故信息通报
1.学生实习期间若发生轻微伤害,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迅速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若发生较大伤害,实习单位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实习指导教师及时汇报学校,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2.学生实习期间若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等重、特大事故,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按照“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积极配合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同时将详细情况上报学校以便启动应急预案,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在遇到上述重、特大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成立以分管副校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调查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4.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经确认可公开发布的信息,公布事实时间、数字必须准确;事故原因要根据学校所掌握的信息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处理。
5.刑事案件由学校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及时处理。
6.公布的实习学生受伤情况以医院诊疗结果为准,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部门为准。
7.不清楚的事实,待有关方面调查后再公布;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做好伤害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分析、总结、存档工作。
第八条 学生身体信息通报
1.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相关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告知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实习单位和学校。
2.实习指导老师要排查实习学生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发现要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和相关调查,并和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实习指导老师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对方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