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三支队伍建设与管理制度 (2)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三支队伍建设与管理制度
为全面提升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水平,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学校安全稳定提供坚实的人力支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专职保安、护校队和护学岗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专职保安。学校的专职保安由财务处负责对接市教育局安保处,根据学生人数按照年度,及时上报预算,并对接保安公司。
第二条 学校护校队伍。学校的护校队按照学校在校学生数千分之十、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名的比例,组织学校体育教师、后勤人员、物业人员等教职员工成立“护校队”。
第三条 学校护学岗队伍。学校的护学岗成员主要由公安民警、辅警、家长志愿者、社区巡防人员等各方力量组成。
二、人员要求及设施设备
第四条 专职保安人员须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查询无犯罪前科的人员。
第五条 专职保安配备统一制式的服装和人手一套的长警棍、短警棍、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钢叉、防护盾牌、强光手电、对讲机、防爆头盔、荧光背心等器械装备。
第六条 学校的护校队人员,应当由高度的责任心,安全意识强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护校队员数量情况,配备警棍、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钢叉、防护盾牌、强光手电、对讲机等安保器械装备。
第八条 学校的护学岗成员主要由热爱学校和有责任心的家长志愿者组成,同时协调公安和社会的志愿者参与。
第九条 护校岗人员在执行护校任务时应配备袖标、反光背心、护导旗等护学装备。
第十条 学校三支队伍设施设备的配置,由各负责主体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统一采购。
三、三支队伍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保安的基本职责:
1.定点值守。根据学校安排,在学生上学、放学、晚修等重点时段,按照标准着装并携带安保器材在校园门口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事件,协助维护校园门口治安和交通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2.门卫警戒。应当在学校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关闭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在上、放学时间指挥、疏导出入人员、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学校出入口的正常秩序;对外来车辆和人员必须询问,严格查验证件,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校园;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遇有来校找师生或办事的人员,必须与相关人员联系确认,登记后方可准予入校。
3.安全巡查。在非上学、放学时段,在校园内部开展安全巡查,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重点检查要害部位、消防设施、水电开关等安全情况,防止人员攀爬围栏或院墙进入校园内,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向学校值班领导报告;对已发生的盗窃等侵财类案件,应当及时报警、报告,并积极保护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寄宿制学校夜间值班保安员在学生就寝后的安全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巡查学生宿舍安全情况。
4.应急处置。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校方及公安机关,保护事故现场,协助疏导、疏散和师生安全离开,救助受伤人员。
5.秩序维护。维护好学校的正常秩序,发现校内打架、斗殴、破坏绿化和公物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6.其他工作。协助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防范、护导等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护校队的基本职责:
1.在课间、午休等时段,开展校园内部安全巡查,特别是操场、教室走廊、楼梯及视频监控无法覆盖的厕所等区域,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抽烟、打闹、欺凌和暴力等现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定期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电气线路、取暖设施、炊事用具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3.定时开展对校园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驻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整治。
4.当学校发生较大突发安全事件时,协助完成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 护学岗的基本职责:
1.协助做好学生上下学私家车接送、横穿马路时的安全工作,劝导私家车尽快驶离校园门口。
2.协助做好上下学时段校园门口及周边交通疏导工作,防止发生交通拥堵,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3.做好校园门口及周边安全巡逻,遇有突发事故及时报警,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维护好校园门口及周边治安秩序。
四、三支队伍的管理
三支队伍的各责任主体要抓好基本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三支队伍”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开展法制宣传,进行安全稳定形势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三支队伍的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交流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总结经验,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化解校园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由学校主动联合公安民警、辅警、家长志愿者、社区巡防人员等各方力量,成立护学岗队伍,协助公安民警在学生上下学等重点时段加强校园门口秩序维护和联防联动,确保学生安全。按照市教育局设定的标准要求,为参与本校护学岗的人员配备袖标、反光背心、护导旗等护学装备。
第十五条 学校“三支队伍”在开展工作时,要规范工作的标准,掌握开展工作的合法方式方法,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意外安全事故,顺利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专职保安人员学校根据日常在工作中的表现,向保安公司进行定期通报,如发现不适合继续担任专职保安人员的,及时向保安公司做出人员调整。
第十七条 护校队人员学校根据在履行护校工作职责中的表现,在评优与职务晋升上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护学岗人员表彰与奖励。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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