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考场电子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考场电子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考场电子监控网络的安全、促进考场电子监控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证考试期间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考场电子监控系统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场电子监控系统,是指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共同投资建设,用于国家教育考试常设考点监考设备及网络应用和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考场电子监控系统网络的安全运行和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各考点指派专人负责。
第四条 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考场电子监控系统及其网络设备。
第五条 考场电子监控系统的网络系统由市教育局、电教馆和招考办分别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试、统一使用。
市教育局电教馆负责整个网络系统的统一规划、管理、网络安全、技术支持。
市招考办负责提出考试期间的使用要求,组织考试前后的调试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考试期间,除市招考办监控中心外,任何单位(包括各种形式的分控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到各考点学校的数字硬盘录像机上进行操作,否则被视为对考试安全的破坏行为。
第七条 考点应在每次考试的30天前测试本校监控系统与市招考办网络监控中心的网络联通情况,如有异常,请及时调试维护,直至正常运行,同时报告市电教馆和招考办。
第八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除对外联络的计算机和监控室数字硬盘录像机外,任何计算机不得上网,以确保网络的畅通。
第九条 考场电子监控系统中开设的用户名和密码为考点用户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考点数字硬盘录像机与招考办监控中心联通的用户名和密码,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考场电子监控系统及其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严禁在数字硬盘录像机上安装、拷贝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十二条 数字硬盘录像机要安装防病毒软件,防止病毒的侵入。
第十三条 考试时考点总控室负责人对所有数字硬盘录像机与市招考办网络连接的时间、人员要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备案。监控软件中的日志要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四条 所有数字硬盘录像机的IP地址属于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的录像资料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市招考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调用,录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有关删除内容由市招考办统一布置。
第十六条 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报告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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