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考场电子监控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考场电子监控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考场电子监控系统设备是指考试期间用于记录考场现场图像和声音的设备。
1.该系统的设备分教室终端的摄像头(含云台、防护罩)、传输控制电缆和控制中心记录设备-DVR(数字硬盘录像机),其中DVR设备通过网络设备和宽带光纤直接与市招考办考场监控中心相连接。
2.考试考场的图像和声音直接记录到各学校的监控中心的DVR中,市招考办直接对各考场的图像进行监看。
第二条 考试期间无关人员禁止操作系统。非考试期间,该系统可用于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考点需成立由校长负责的考场监控管理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管理使用。
第四条 考点监控中心应配备应急电源系统(UPS),防止停电时丢失考场的图像资料。
第五条 监控设备应有可靠的避雷、接地系统,避免雷雨季节设备受到损坏。
第六条 考试前30天,考点应对监控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并测试与市招考办监控中心的联通情况。
第七条 市招考办统一组织,对该系统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运行时间不少于4小时。如出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施工公司,排除故障,同时报告市电教馆和招考办。
第八条 试运行期间,各考点要检查每个考场的云台转动角度,运转确保平稳,图像声音清晰稳定,色彩还原真实,球罩清洁。
第九条 考试前7天,各考点需对考点内各考场的摄像头进行编号,将考点名称、考场编号叠加在视频图像上。
第十条 考试前1天,考点应启动考场监控系统,再一次检查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第十一条 考点应检查清理出足够的硬盘记录空间(每路每小时占用空间大约120M)。并做好使用登记,由总控室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云台的水平转动应置于自动状态,摄像头的镜头设定在广角状态,画面要全部显示考生考试的状态。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要关闭所有的分控点,严禁分控点观看、控制考场监控情况。禁止所有的非授权用户登录。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点除对外联系的微机和DVR外,其他任何计算机设备都应关闭,保证考试视频图像的记录与传输。
第十五条 考点的图像记录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由市招考办统一安排,由学校的系统管理员设置成自动记录模式,并有专人在网控中心监管相关设备。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如图像出现丢失、DVR报警等,应立即向考点主考和市招考办报告,同时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不得擅自中断记录状态和重新启动设备,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所有考点的系统管理员用户登录权限,均被自动移交至市招考办的监控中心,由市招考办统一指配。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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