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教职员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教职员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
为了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尊重每一位学生的权利,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条 关心爱护每个学生,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不歧视不辱骂不体罚学生。在教育、管理学生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三条 严格遵守师德,不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及请吃。
第四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和培养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学校预防并明令禁止教职员工存在以下行为:
1.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2.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3.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暗示的言行;
4.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5.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用发展的眼光对待学生的差异,培养学生的自信与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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