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办法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办法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在校学生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管理和保护;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学校不组织或者不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后要给予必要的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免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以免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发现人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十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学校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十五、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十六、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十七、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十八、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十九、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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