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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处室安全责任

1.总务处

总务处主任及其工作人员对校舍设施、公用设备、水、电、暖安全正常运行负全责,自行制定严格的巡视、检查、维修制度,存档完整的工作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追究责任人及分管主任的责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校舍、设施检查维修不及时,可预见事故发生或接到报告、通知延时处置,造成国家资产、师生人身伤害的;

防范措施不当,造成公物被损、被盗,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供电不规范,整改不合要求,造成可避免的损失及学生伤害;

主任对职员分工不明确,督查工作不到位,致使事故、事件发生,岗位职责失职行为的;

师生食堂、饮水出现师生食物中毒、宿舍出现安全问题或被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对可预见的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导致事件发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2.学管处

学管处主任、副主任及其工作人员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自我保护教育、学生集中集体外出、住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教育不及时、疏于管理,学生在校内造成伤害,确属工作人员责任的;

教导处工作人员对学生从事的活动,对可预见的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导致事件发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3.教导处

对直接管理使用的实验设备的管理负全责,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追究责任人及分管主任、主任的责任。

实验室(电教室)未按要求规范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不请示、不报告,导致危险化学物品被盗或造成学生伤害,设备器材被盗。

4.办公室

办公室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处室,负责对全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和门卫、保卫人员的考核评价,及全年度、假期值班保卫,并应及时向办公会提出安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追究责任人及分管主任、副主任的责任。

公休日、假期值班安排不到位,督查不到位,造成空岗、时间空档而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损失、学生伤害的应予追究责任;

因门卫保卫人员、夜间巡逻人员安排、考核不到位的原因造成学校资产受损、校外人员入校导致学生伤害,或在校学生未经批准而外出发生意外时应予追究责任。

二、值班人员责任

公休日、假期值班人员,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负有检查、处置、报告的责任,值班组长(含干部)负主要责任。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追究值班人员(含干部)的责任。

1.周一至周五值班人员(含干部),因检查安全工作不到位,问题发生处置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导致学校资产损失、学生受到伤害,确属值班人员履行职责造成的应予追究责任;

2.公休日、假期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在岗不履行职责,问题发生不及时处置、报告,导致不安全事故发生,确属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因素造成的,应予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3.值班人员因交接班不规范、不清楚,应有两班值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教师的责任(含学校在职全体人员)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保证学生的权益不受侵犯,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对校内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自我防范保护知识的教育,关心学生的成长负责。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追究责任。

1.在校内、课堂,当值教师对可能预见事故发生,不采取防范措施,事故发生时不处理、不报告,导致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学校资产损失、损坏,应予追究责任;

2.组织学生外出,不认真、周密安排,对学生疏于管理,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确属当值教师责任的,应予追究责任;

3.在校内教师(含职员)遇外力可能对学生安全造成伤害不予管理、报告,学生求救不予保护,造成学生受到伤害,应予追究教师责任;

4.在校外遇到学生正在或可能被伤害的事件发生时,应采取措施或可以采取措施帮助,而不作为,造成学生受伤害,应予追究责任;

5.课堂上遭遇外力伤害学生,不挺身而出保护学生,致使学生在课堂受到伤害,应从严追究任课教师责任。

四、领导小组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书记、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据规章、规定、职责对学校的安全负总责,副组长为具体责任人,协助组长履行职责,成员为工作分工范围内学校财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追究。

组 长:王建鹏郭俭

副组长:于朝、左茜、臧雪

成 员:姜晶、张晓燕、孙赟杰、高智慧、邴丽萍、肖传龙、刘昕瑜、王德文、郑晓、刘懿莹、辛念

1.组长、副组长对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因安排不周、督查不到位,潜在的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各处室、各责任人的履行职责情况督查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完全可避免的事故发生,应予追究责任。(校长按市纪委、监察局的规定执行);

2.各成员对各自工作分工职责范围内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职责履行不全面、不到位,对接到的报告延时处置,敷衍处置或处置不果断,导致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出现问题,应予追究责任;

3.对领导小组安全工作的决议、决定贯彻不到位,督查不及时,导致事故、事件发生,应予追究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本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由领导小组逐一核实,确属失职行为,符合本规定的,两周内予以追究;

2.追究责任分为:个别批评;大会批评;扣发、减发绩效工资的部分及全部;扣发半年、年度奖金;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七个层次;对失职特别严格,造成损失特别巨大,对学校造成重大影响,予以调离岗位、停职培训;其行为构成行政、法律法规处置范围的,依行政、法律法规处置;

3.实行责任追究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不涉及行政、法律法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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