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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种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的通知》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护,将伤害降到最低,特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学校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以副校长为副组长,以办公室主任、学管处主任、教务主任、总务主任为成员的学校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调查检查来自学校各个方面的事故,并对事故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和调查。

2.凡是发生水灾、火灾、地震、食物中毒、打架斗殴造成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都要赶赴现场,同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包括报告教育局、派出所、消防大队、卫生局等有关单位。

3.学生和教职员工遇到事故,或者处在事故现场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情况,对学校主要领导说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在没有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相关部门领导。

4.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尽可能报告的信息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原则上,电话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50分钟。

6.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对安全工作不到位,造成责任事故的,以及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瞒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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