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安全管理考核激励与追责制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安全管理考核激励与追责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考核
第一条 学校安全管理考核激励与追责制度适用全校教职员工。
第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学校每学期开学初与每位教职员工签订岗位安全目标责任书,学期结束进行安全责任与考评工作,每年校园安全工作考评不少于2次。
第三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召开本学期的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布置重点安全工作,安全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健全安全管理考核体系,形成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指标,完善考评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担任组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3—5人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由工会提名教工代表选举通过产生。
二、安全管理激励
第六条 认真执行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检查和防范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可获得安全责任奖。
第七条 在学期安全考核工作中,对校园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可获得校园安全特别奖。
第八条 各类奖励项目的具体数额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三、安全管理追责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安全委员会下达督办函:
(一)未落实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开展相关的安全工作不到位,未采取相应工作的措施;
(二)明显隐患存在较长时间,多次布置未进行整改的;
(三)安全档案整理不到位、缺失以及本岗位的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产生舆情,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
(五)隐患巡查不力,巡查次数和质量不合格;
(六)在对外签订协议时,未落实合作方及第三方安全责任分配任务的。
第十条 各责任人应对安全职责分解细化到人,明确安全工作具体责任人,制定相应制度,对明确责任后违反以上各条者视情节轻重,由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统一研究处理。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晋职、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岗位失职责任追究机制,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不合格,所在部门和当事人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行政、经济、法律处罚。
凡出现可预见事故,因失职、渎职、思想麻痹、工作拖拉造成师生人身伤害、学校资产受到损失,依据其损害程度追究责任,处罚如下:
1.因人为因素造成学生轻微伤害及造成资产损失的,应给予部门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月扣发绩效工资10%至全部的处罚,年内连续两次的应给予扣发2—6个月的绩效工资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责任不到位,可预见事故发生而造成师生人身重大伤害及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具体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分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按照教育局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理或处分,情况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3.因工作不力,虽未造成师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但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应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工作中有失误者,特别是造成安全事故者,根据情节要给予撤职处分以及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者,由分管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以及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和优秀。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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