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有序性、规范性,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符合本学校现实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真正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当中,实现校园安全管理按章办事、按章操作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提高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组织起草的,以学校名义颁布的有关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管理等内容,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负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组织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与更新;其他部门根据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与起草、制定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构成:
组 长:王建鹏、郭俭
副组长:于朝、左茜、臧雪
成 员:姜晶、张晓燕、孙赟杰、高智慧、邴丽萍、肖传龙、刘昕瑜、王德文、郑晓、刘懿莹、辛念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管理制度的牵头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定期编制、修订管理制度;
2.组织对各部门送审的管理制度进行综合性审查;
3.按照年度汇编学校管理制度,组织研究管理制度建设相关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制度执行冲突进行协调处理;
5.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的制度管理工作;
6.及时起草正式文件并交办公室发布最新法律法规所要求文件精神;
7.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培训学习;
8.每月要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教育形式应多样化;
9.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10.建立健全值班管理制度和巡视月报制度,填写安全工作日志;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负责学校安全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1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12.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参加商业演出、庆典活动或其他社会工作,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
13.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4.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主管部门;
15.定期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职责:
1.组织执行学校制定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2.在学校相关制度框架下,按照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编制本岗位和本业务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接受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岗位制度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4.将本岗位获取和识别的相关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及时进行传达。
第七条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科学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吸收公司管理的优秀成果,融合提炼,持续创新,保持规章制度的先进性;
3.坚持规范与效率的统一,突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理控制,既关注过程、更关注结果;
4.坚持管理制度、流程体系、内部标准化等相结合的原则;
5.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保障规章制度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6.坚持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并重。
第八条 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制度编制目的、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等;
2.管理活动涉及部门的相关职责;
3.管理事项和内容;
4.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流程和程序;
5.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检查方法;
6.违规责任;
7.颁布和解释部门,及制度生效时间。
第九条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格式的基本要求:
1.名称规范并符合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2.专业管理制度名称一般采用“制度”“管理办法”或“规定”;已制定“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其后续的辅助性管理制度名称一般应使用“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3.文字准确、简练,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作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称。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审议、颁布、解释、修改、废止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规章制度起草
1.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由其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管理制度,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或处室的,承担主体责任的部门为起草负责部门,其他为起草协办部门。起草负责部门对该项管理制度承担主要责任,起草协办部门对该项管理制度所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内容负责,责任界定不清的,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协调;
2.拟起草的管理制度应事先对该制度制定的必要性、主要问题、解决方案及主管部门等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3.制度的起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制度涉及的相关流程规定,确保制度和流程的连接关系;
第十二条 安全规章制度的审议、审查
1.审议、审查是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须环节。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党委会分别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颁布或废止。
2.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遵循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2)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是否符合上位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5)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6)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7)是否进行必要的风险及制度适用性评估;
(8)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三条 审定、签发与公布。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与起草部门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送审稿,应当经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由学校办公室印发、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2)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3)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发生变化的;
(4)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5)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建立规章制度审查和清理机制,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8月30日前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清理整顿,修订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并印发新一年度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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