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学工作和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促进教学管理的实现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推动我校素质教育 稳步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的整体效能,特制订如下 条例:
一、教学计划
1.严格执行国家教委或省市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中关于学制、 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等规定,除结合本校实际作调整 外,不得擅自改动。
2.学校、教研组及教师制订的教学计划均应根据上级的“教学 计划”或有关教学工作的指示以及教学大纲、教材,并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分别制订具体、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开学第一周上交存 档。新开专业要拟定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3.学校、教研组及教师制订的学期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 括下列六项:①对学生、教材等情况的分析;②在本学期应达到的 教学目标;③以单元或章节拟定的教学进度表;④实施素质教育采用的思想及具体措施;⑤教研活动安排;⑥教研课题。
4.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由教务处在期中、期末各检查一 次。
二、教学机构及其职责
1.校长在学校工作中应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在校长领导下,分 管副校长和分管教务主任负责领导和指导日常教学工作。校级领导 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评课 不少于60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主任,根据学校教学的情况 定期召开教学工作分析会,及时解决突出的问题,做好把关定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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