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德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引导学生讲道德、讲文明、讲纪律,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关心、学会负责,使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与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学分管理办法,是对学生素质实施全面考核的主要办法之一,是衡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的重要手段,是对学生德育分层次目标达成途径、方法及评价的有效探讨。德育学分纳入总学分,是学生评优、获得奖学金、参加升学辅导、实习安排、就业推荐和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德育学分
第三条 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含实习期间),学校即对学生实施德育学分考评,定期由各班主任在学校学管处指导下对每位学生的德育学分汇总登记,每学期折算评定一次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德育学分由基准分、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德育学分=基准分 + 加分 - 扣分。基准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每学期德育学分上不封顶,60学分为合格;军训与学前教育为20个学分;6个学期德育学分合格为380学分;第5、6学期德育学分根据学生实习情况考评。)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德育学分均高于100分(不含100分)者,方能取得参与评选各类综合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的资格;德育学分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升学辅导;学校将根据实习就业单位要求,结合学生德育学分情况优先安排实习、推荐就业,德育学分不合格者暂不安排实习和推荐就业;德育学分必须达到380学分(且学科学分达到170学分,实习学分合格),学生才能毕业。
学期德育学分不合格者,可按以下途径补修,记为合格:
1.一学期德育学分取得120分以上,学生毕业后不再补修;
2.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公益活动且表现良好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经学校有关机构认可。
第三章 德育学分加分
第五条 为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可根据情况给予加分。部分加分分值可按以下规定参照执行:
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给予一次性加20分(获多种荣誉,累计加分,以下同):
1.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
2.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并获得荣誉者(一等20分,二等18分,三等及其他16分);
3.评为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各类先进个人;
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给予一次性加15分:
4.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
5.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各类比赛并获得荣誉者(一等15分,二等13分,三等及其他11分);
6.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各类先进个人;
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给予一次性加10分:
7.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
8.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并获得荣誉者(一等10分,二等8分,三等及其他6分);
9.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各类先进个人;
10.担任校学生会和社团干部满一学期,履行职责优良者;
11.一学期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并且师生反映良好公示无异议者;
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给予一次性加5分:
12.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被评为校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
13.在学校组织的大型体育艺术、卫生、主题教育等比赛或活动中获得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一等5分,二等3分,三等2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获得名次或成绩突出的个人(一等5分,二等3分,三等2分);
14.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每个成员,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保持优胜者;
15.本学期为班级建设做出贡献表现良好者;
16.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章且标注学校者;
17.校学生会干事和各班班干部满一学期,履行职责优良者;
18.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为学校赢得赞誉者。
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为学校服务、为学校建设做出贡献者或有先进事迹者的其他加分,经核实后可酌情加分。
第六条 奖励加分皆须经过评议、审批、公示,方能生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认定,并报学管处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各项,可由各班主任或其他部门提出加分意见,经学管处审核同意,也可酌情加分。
第四章 德育学分扣分
第七条 学生违反《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违纪教育处分暂行规定10条》、《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常规20条》、《青岛经济职业学校住校生管理量化考核细则》和《实习管理规定》等校规校纪者,根据情节酌情给予扣分。部分扣分分值可按以下规定参照执行:
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人次扣2分(多种行为,累计扣分,分数扣完为止,以下同):
⒈不按规定穿着校服、校裤入校者(实习学生可穿着职业装);
⒉不佩戴校卡、因损坏不及时更换或佩戴他人校卡、将校卡借给他人者;
⒊佩戴首饰、发型不合标准者(实习学生比照实习单位要求);
⒋书包带过长、书包不规范或不背书包者;
⒌带手机、随身听(MP3、MP4)等入校者;
⒍上课迟到或早退者;
⒎一般违反课堂纪律者;
⒏教学楼内跑跳打闹、大声喧哗、坐桌子、坐窗台、串班者;
⒐行为举止不文明、骂人或交往不得体者;
⒑教学楼内踢球、打球、踢毽子者,穿越草坪、花坛者;
⒒随地吐痰、乱丢乱抛杂物、吃瓜子、吃口香糖者;
⒓早操、课间操及眼保健操迟到或做操不认真、随意讲话者;
⒔不按规定参加劳动、值日者;
⒕不文明就餐或将饭菜带入寝室者;
⒖晚自习不遵守纪律者;
⒗内务整理不规范者;
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人次扣5分:
17.不尊重教师及管理人员情节较严重者;
18.早操、课间操及眼保健操旷操者;
19.旷课未达到处分节数者;
20.上课时间使用手机、吃零食、吃瓜子、吃口香糖者;
2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者;
22.携带不良刊物及音像制品进校者;
23.翻越围墙或栅栏出入学校者;
24.故意破坏公物者;
25.有说谎、欺诈、伪诺等行为者;
26.引领校外人员在学校周边逗留者或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内者;
27.在校内打扑克、娱乐者;
28.未按要求进出宿舍楼或未按时就寝者;
29.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实习管理规定等校规校纪未达到处分情节的;
处分扣分(一次性受到处分,按档扣分;累加处分,在原处分档基础上,每档扣10分):
30.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严重警告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
31.由累计9张检查单或3张过失单而形成的处分,德育学分不再重复扣分。
第八条 凡本办法未列举,违反校规校纪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情况,由各班主任或学校管理部门或教职工根据情节提出扣分意见,经学管处查实审核同意,给予酌情扣分。
第五章 德育评分办法
第九条 德育评分实行动态透明管理,由学校学管处组织德育评分审核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评分结果,可随时累计,适时上网公布以便查看。各班学生的德育评分,由各班主任负责评定(学生不得直接参与德育学分的评定工作),每周由班主任将本班同学当周扣分(加分原则上按照规定时间,每学期或一定时间上报)情况及相关材料提报学管处进行登记。
校级党、团、学生会、广播站、社团干部等的评分应征求学校负责该组织的指导教师的意见后评定。
凡职务加分只加最高项;因一次(种)错误受到两种(次)以上处罚,扣分只计最高的一种(次);因表现良好撤销处分的,可加回原来所扣分数的1/2;凡德育评分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除作假加分分数并给予必要的扣分处理。
第十条 学校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教育理念,将德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把德育作为各项工作的保障,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基础,形成全面、全程、全员育人的局面。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中,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德育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品德行为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经学管处审核,给予适当的加分或扣分。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由学校学管处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